2008年5月7日 星期三

自行車上台鐵列車人車同行資訊

臺鐵局提供旅客攜帶自行車(寵物)同班次運送業務公告
為提供旅客攜帶自行車(寵物)同班列車運送之需求,請多加利用本局客運列車加掛行李車廂之班次、相關作業規定及列車到、開時刻如下:
一、PP自強號快遞班次計有:1013、1019、1025、1031、1061、1010、1012、1016及1032等9班次。相關作業規定,請參閱本局快遞運送,PP自強號幹線快遞網頁(http://service.tra.gov.tw/tw/CP/11889/pp.aspx)。

二、行包運送班次計有:29、24、67、63、56、199、200、91、94、302、308、305及313等13班次。相關作業規定,請參閱本局行包託運託運行李、包裹資訊相關網頁http://service.tra.gov.tw/tw/CP/11345/freightservice-9.aspx)。

三、有關行李(專)車到、開時刻,請點選本局攜帶自行車同班次運送及到開時刻.TIF相關檔案。
四、倘有其他尚不儘明瞭之處請逕洽當地各車站,洽詢電話:請點選鐵路局行包貨運業務各車站洽詢電話表相關連結;或於上班時間電洽運務處營業科,洽詢電話:(02)2389-9540。
壹、通則

一、台鐵「PP自強號幹線快遞」基本定位:
多趟次、定點、定時、全台跨區長途幹線快捷運送,供一般企業及個人或不特定之快遞業者將須即時送達之貨件,得隨時託運當日即時運達。
二、開辦車站:花蓮、羅東、宜蘭、台北、桃園、中壢、新竹、苗栗、豐原、台中、彰化、員林、嘉義、新營、台南、高雄等十六車站行李房。
三、開行車次:
(一)本路正常班PP自強號車次皆可辦理。辦理車次及時刻表應先公告後實施。如遇託運量大或特殊需要時,得臨時加辦班次,或開行專用列車。
(二)開辦車次如有變更應事前公告並通知各相關單位。
(三)營業里程表及固定快遞班次時刻表詳如附表(請自行下載):

貳、承運

一、託運:
以「箱」、「袋」為單位由託運人於託運前包裝完妥,憑託運單(如附圖樣)交各快遞車站行李房辦理託運,並黏(掛)妥快遞標籤(如附圖樣)。託運人於封裝前應確認重量未超重及內容物確無不得作為快遞運送之物品,如因歸責於託運人之事由,造成本局之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二、託運容器及重量限定:
每件長度一公尺以下,且須包裝妥當可承受堆疊壓力,體積及重量規定如下:
(一)一號箱(袋):外徑(長+寬+高)=100公分以內,重量10公斤以下。
(二)三號箱(袋):外徑(長+寬+高)=130公分以內,重量20公斤以下。
(三)五號箱(袋):外徑(長+寬+高)=170公分以內,重量30公斤以下。
(四)寵物:裝妥安全籠器託運,外徑(長+寬+高)=170公分以內,重量20公斤以下。
(五)自行車(含折疊式及非折疊式),重量30公斤以下。
三、快遞託運、起票等作業程序與行包作業流程相同。
四、收費方式:
分長、中、短程計費,200公里以內為短程、201--300公里為中程、301公里以上為長程 。
(一)費率:起碼運費80元/件(稅另計)
PP自強號快遞費率明細表(件/元)


(二)一號箱(袋)逾10公斤者以三號箱計費;一號、三號箱(袋)逾20公斤者以五號箱計費。
(三)以上收費均含運費、站務費用(裝卸費)等,營業稅另計。

五、限制條款:
除「箱」「袋」規格限制外,下列物品不得作為快遞託運:
(一)包裝不妥或單件重量超過30公斤之貨件或單件重量超過20公斤之寵物。
(二)危險品(含血清、疫苗)、違禁品。
(三)動物類活體(裝妥安全籠器託運之寵物除外)。
(四)腐臭及不潔之物品。
(五)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者之物品。
(六)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作快遞運送之物品。
六、承運快遞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一)一批快遞之全部件數、品名,是否與託運單相符,必須切實點驗清楚,以釐清責任。
(二)應確認包裝有無破損或異狀及標籤是否完善,物流箱託運者應確認加封是否完好。
(三)單件超過30公斤時應拒絕承運,承運後發現者補罰該快遞單件一倍之收費。
(四)寵物應憑當次車車票託運,本局不負飼養之責,列車抵站後應隨即通知領取。
(五)應確認到達站名。
(六)承運快遞空箱(袋)回送服務時,應以原託運時所貼本路快遞標籤為認定標準,無標籤或非原託運時所貼本路快遞標籤者,應拒絕以回送服務優待費率計費,得改依一般快遞包裹託運辦理。

叁、交付

一、各快遞站行李房應建立快遞領取登記簿(以現有領取登記簿專本,封面加蓋快遞字樣使用)及印鑑章印模留存簿(格式如附圖樣),託運人如為公司行號或業者,得憑留存印模之印鑑章及公司識別證簽收領取。個人託運則憑身分證明文件簽收領取。
二、遲延交付:如因歸責於鐵路之責任,致遲延交付超過六小時者退回普通包裹運費差價,遲延超過一日以上者全額退費,遲延超過二日以上者按事故賠償處理。
三、遲延領取及保管費之收取,比照本局包裹運送相關規定辦理。

肆、損害賠償

一、本局對所運送之貨件如遺失、被竊、或毀損時,賠償之限額如下:
(一)一號箱(袋)10公斤以內,最高賠償額2萬元。
(二)三號箱(袋)20公斤以內,最高賠償額3萬元。
(三)五號箱(袋)30公斤以內,最高賠償額4萬元。
(四)寵物及自行車之損害賠償與行包規定同。

辦理行包運送業務車站:
基隆、七堵、松山、臺北、萬華、樹林、鶯歌、桃園、中壢、楊梅、湖口、新豐、竹北、新竹、
竹南、苑裡、大甲、清水、沙鹿、苗栗、豐原、臺中、彰化、員林、田中、二水、林內、斗南、
大林、嘉義、新營、隆田、善化、臺南、路竹、岡山、楠梓、高雄、鳳山、屏東、 潮州、林邊
   枋寮、瑞芳、雙溪、十分、頭城、宜蘭、羅東、東澳、南澳、 蘇澳新、蘇澳、新城、花蓮、吉安
   壽豐、鳳林、光復、瑞穗、玉里、池上、關山、台東。
備註: 暫停行包運送業務車站/板橋、汐止、貢寮、冬山、後龍、斗六、民雄、左營等站

辦理機車運送業務車站:
  萬華、中壢、新竹、臺中、彰化、員林、嘉義、臺南、高雄、宜蘭、羅東、花蓮

備註: ◆ 臺北站限辦行李、稿件、省府公文、及旅客隨身攜帶 包裹業務。      
◆ 車站辦理業務項目若有變動,以車站公告為準。
◆ 自96年2月1日起桃園及屏東站暫停辦理機車運送業務。
◆車輛類:
  (1) 以每輛每公里為計費單位。
  (2) 腳踏車及媬姆車,每輛每公里為1.09元(含稅為1.14 元),起碼運費32.00元
    (含稅為34.00元),但協力腳踏車(限三人座以下)按上述費率計算所得之運費
    加五成核收。
(3) 二輪機車150cc以下每輛每公里2.18元(含稅為2.28元),起碼運費64.00元(含稅為67.00元),151cc以上每輛每公里3.27元(含稅為3.43元),起碼運費96.00元(含稅為101.00元)。但250cc 以上﹝含250cc﹞之重型機車,不予受理託運。                 (4) 孩童車按普通包裹運費率計算。
    
暫時寄存費:
      (1)腳踏車、媬姆車、孩童車:每輛每日20.00元(含稅為21.00元)。
      (2) 其他:每件每日16.00元(含稅為17.00元)。
資料來源:台灣鐵路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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